嘉善縣人民政府令
第42號
《嘉善縣太浦河長白蕩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縣十五屆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縣 長: 祁海龍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嘉善縣太浦河長白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汙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條 爲[A1] 保护嘉善縣饮用水水源,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縣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條 本[A2] 办法适用于嘉善境内太浦河、長白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的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太浦河、長白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定及污染防治规划,应与调整产业结构布局、控制保护区人口规模、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相衔接,使縣经济建设、村镇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及保护区范围涉及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源水质负责,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和改善水源环境、做好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條 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建設,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和飲用水水源保護舉報獎勵制度,逐步加大對飲用水水源地的經濟補償力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保证应急饮用水。同时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重要河道、湖泊作爲预留饮用水水源地。
第七條 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貫徹國家有關飲用水源保護和汙染防治方針政策,組織實施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協調各級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單位)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三)負責與協助飲用水源保護監督、監測、預警和管理,並做好相關信息的通報;
(四)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爲;
(五)履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八條 縣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委會及辦公室負責飲用水源保護方案的制定,監督相關主體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鎮人民政府及部門(單位)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對飲用水源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做好相關信息的通報;組織開展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及相關設施的巡查,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違反飲用水源保護和汙染防治的線索並監督整改;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監測,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汙染飲用水水源;履行突發飲用水源汙染事故應急處置相關職責工作。[A3]
(二)縣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发建设的规划和管理,指导饮用水源地所在区域的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置工作,指导水厂采用先进处理技术应对水质异常情况,指导实施建筑施工污水、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置。
(三)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用地利用规划控制,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縣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合理调度水资源,指导、监督做好水土保持和水体保洁、水体流量的维护工作,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负责对饮用水源地、备用水源地或预留饮用水水源地确定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加强太浦河大堤安全管理,未经允许,禁止太浦河大堤货物车辆通行,并设置必要的路障、禁行标识。履行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
(五)供水單位參與保護區的生態環境保護與汙染防治工作,加強飲用水水源的水質監測,定期向環保部門通報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狀況和動態監管情況,提出汙染控制及保護飲用水水源的意見和建議,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並按規定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開展保護區日常巡查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對保護區內的生態環境破壞、汙染事故和違法案件的調查工作;編制本單位飲用水水源汙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報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門備案,並做好應急准備和演練工作,確保供水安全。負責相關水源工程建設的具體工作。負責對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圍設置隔離防護措施,實行封閉式管理。履行突發飲用水源汙染事故應急處置相關職責工作。
(六)縣农经(漁業)部門應按照職責加強農業面源汙染防治、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和農藥高效低毒技術;落實畜禽養殖禁養區制度,牽頭做好農村生活汙水治理工作,制定並嚴格控制實施保護區及其周邊水體的水産養殖計劃,推廣健康、清潔的水産養殖,防治水體富營養化,加強水源保護區內漁船管理,保護和改善水生態環境。負責水源保護區相關綠化工作。負責飲用水源地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理工作,實現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
(七)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定保护区内的卫生防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規定的相關衛生指標進行定期監督、監測工作。履行突發飲用水源汙染事故應急處置相關職責工作。
(八)縣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公共安全,对破坏保护区内设施的案件进行查处;划定剧毒、危险品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要设置交通运输工具禁行标志。履行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
(九)縣安监部门负责剧毒、危险品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源保护区内生产、使用剧毒、危险品的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履行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
(十)縣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船舶污染防治,对太浦河通航船舶实施严格监督管理。负责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道路建设应急设施。按照职责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针对太浦河来往船只的运输货物进行详细梳理,与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开展每年至少一次的联合检查,规范水源地道路与航道运输行爲。积极预防和有效应对处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爆炸、泄露事故,确保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与饮用水源取水口保持规定的距离。切实做好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泊船工作以及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
(十一)縣[A4] 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按本管理辦法對水源保護區的工商戶核發工商執照,對保護區內無執照工商戶負責取締。
(十二)縣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同辖区镇政府建立完善日常巡查制度,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水行政管理、渔政管理等规定的违法行爲实施行政处罚。[A5]
(十三)縣发改、经信、旅游、财政等管理部门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和建设项目布局,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内新建工业项目的审批;引导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的关停和搬迁,落实饮用水源保护资金及各项水源保护投入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等。
第九條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各自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的主体责任。负责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餐饮业等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的污染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全面落实饮用水源、备用水源保护区沿线畜禽“禁养”、限期治理和关停搬迁工作;把好项目引进关,加大工业企业关停搬迁,调整产业结构,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教育和督促本辖区居(村)民遵守水源保护各项规定,做好区域内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清运处置工作,对有影响水源水质的各类活动及时劝导和制止,支持配合环保及有关部门查处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违法行爲;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并将违法行爲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负责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予以清理。
第十條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不受污染,有权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行爲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保护区划分和防护
第十一條 爲提高饮用水源水质,保障生活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縣人民政府依法对太浦河、長白荡相应的水域和陆域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在该两处保护区外划定一定范围的准保护区,并实施分级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二條 太浦河、長白荡饮用水源保护区具体划分以下保护区范围:
(一)太浦河一級保護區:
水域範圍:太浦河取水口上遊上溯1.1公裏至浙江上海交界,下遊下溯1公裏;
陸域範圍:
南岸長约2.1公里、北岸長约0.75公裏;太浦河取水口一级水域保护区岸线向南北各延伸60米範圍;太浦河堤防南側約500畝魚塘(僅浙江省境內範圍,共0.37km2);
(二)太浦河二級保護區水域範圍:
取水口上遊西塘鎮境內1.3公裏河道;一級保護區下界下延至浙江省與上海交界處;
陸域範圍:
南岸長约1.77公里、北岸長约0.65公裏;保护区水域沿线两岸向南北各延伸1000米(僅考慮浙江省境內,含一級保護區,共3.07km2);
(三)長白荡一级保护区:
水域範圍:長白荡浙江省范围全部(约1500畝);
陸域範圍:長白荡岸线向四周扩展60米(0.27km2);
(四)長白荡二级保护区
水域範圍:無
陸域範圍:長白荡(浙江省部分)四周扩展200米範圍內除一級保護區以外區域(不含一級保護區面積,0.9km2);
(五)准保護區
水域範圍:
除長白荡外,包括汾湖、马斜湖、方荡、白鱼荡等。
陸域範圍:
共26平方公里(含湖荡),分爲二个部分,即东区与西区。
东区范围爲:
東界:姚莊鎮金星村與上海市交界處;
西界:西塘鎮鍾葫村西界;
南界:東起夏家甸村港,碎石村道入金星村康莊公路,接丁蓮公路-西丁公路(不包括丁柵集鎮規劃功能區),從楊家婁向北入西塘鍾葫村道至鍾葫村與上海交界處;
北界:太浦河北岸的嘉善縣地域。
准水源保护区东区面积(包括一级、二级保护区)约爲14.5平方公裏。
西区范围爲:
東界:陶莊鎮湖濱村門前港與江蘇省交界處向南延伸至陶莊鎮陶丁公路與跨海大橋北岸連接線;
西界:陶莊鎮西浒村西界與江蘇省交接處;
南界:東起跨海大橋北岸連接線,向南入陶丁公路,經賀彙村、金厍村南、汾湖村、西浒村至與江蘇交界處;
北界:陶莊鎮汾湖北界。
准水源保护区西区面积约爲11.5平方公裏(西區不設一級、二級保護區)。
第十三條 飲用水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水質,按照國家《GB3838-200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Ⅲ類水標准執行;准水源保護區水質,應保證一、二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准。
第十四條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爲外,还禁止下列行爲: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投餌式養殖、旅遊、遊泳、垂釣;
(三)使用化肥和高毒、高殘留農藥;
(四)停泊與保護水源無關的船舶;
(五)其他可能汙染水源的活動。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縣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第十五條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爲外,还禁止下列行爲:
(一)設置排汙口;
(二)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
(三)貯存、堆放可能造成水體汙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汙染物;
(四)危險貨物水上過駁作業;
(五)沖洗船舶甲板,向水體排放船舶洗艙水、壓載水等船舶汙染物。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和使用化肥、農藥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汙染飲用水水體。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縣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第十六條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爲:
(一)新建、擴建水上加油站、油庫、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等嚴重汙染水體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汙量的建設項目;
(二)設置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三)運輸劇毒物品、危險廢物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污染水体的行爲。
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應當逐步減少汙染物的排放量,保證保護區內水質符合規定的標准。
第三章 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條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污染防治由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其中一级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由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准保护区污染防治由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现场管理。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在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設置界碑,明確各級保護區地理界線。供水單位應在一級保護區內取水口設置明顯的範圍標志和禁止事項告示牌。
第十九條 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制度,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核准的建設項目,發改、經信、住建、國土資源等部門不得予以批准建設,市場監管部門不得核發工商執照。
第二十條 凡運輸劇毒物品、有毒有害物質或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必須進入保護區的,必須設置有效防滲防漏防擴散設施,並應事先報經公安、交通(海事)部門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條 縣发改、经信、住建、国土、农经[A6] 、市場監[A7] 管、衛生、水利等部門應鼓勵和支持飲用水二[A8] 級保護區內當地單位和居民向異地遷移發展,引導准[A9] 保護區內單位和居民發展無汙染生産經營項目,落實清潔生産和水資源生態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飲用水源保護區所在地各鎮政府、村委會應當按飲用水源保護要求,積極籌措資金,組織建設生活汙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大力發展汙水集中處理工程沿線納汙管網建設,加快汙水進網集中處理。鎮(街道)應當組織和指導村(社區)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巡查,發現問題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漁政管理部門應明確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漁業捕撈活動,確需捕撈的必須憑核發的許可證捕撈,嚴格控制保護區內由漁業捕撈帶來的汙染。
第二十四條 爲改善水质或水上景观进行保护区内种植或养殖的,必须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经济、旅游部门批准实施,禁止擅自建设。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土地、建築物出租給他人從事本辦法禁止的生産經營及其他活動。
第二十六條 因汙染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飲用水源保護區汙染的,有關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當立即啓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消除或減輕汙染危害,同時立即通知供水單位,通報可能受到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在2小时内报告环保、卫生、住建等有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縣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條 在造成严重污染并危及供水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縣政府应当及时向居民公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责令有关责任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消除现场污染危害。
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執法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本轄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現場進行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主動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或阻撓。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九條 对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汙染防治管理辦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條 [A10]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A11] 施行。2007年8月16日嘉善縣十三届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嘉善縣太浦河饮用地表水水源保护区汙染防治管理辦法》同时废止。[A12] |